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免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