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落实村民民主理财制度;

(二)监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

(三)监督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