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设立、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书面授权的事项,但下列事项村民会议不得授权:(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撤销,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四)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将村民会议的授权转授给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