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印发本村村民或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承担拟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