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二)将草案印发本村村民或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四)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五)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六)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承担拟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