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设立、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书面授权的事项,但下列事项村民会议不得授权: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撤销,村民代表的名额和推选办法;

(四)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

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将村民会议的授权转授给其他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