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公告会议议题,张贴或者印发会议有关材料;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或者人数过多、难于集中的村,村民会议可以视情况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