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电梯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运行故障率高、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严重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安全评估结论,并将安全评估结论作为是否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的参考。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评估,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