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二)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四)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