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经检测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开展电梯现场检验、检测。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检测内容、检测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实施电梯检验、检测的有关单位应当将真实、完整的检验、检测相关数据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平台。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