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经检测较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梯的;

(三)使用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