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