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等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