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管控,完善海域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管控要求,引导近海高效绿色利用,拓展深远海发展空间,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廊道建设,推进海岛、海湾、滨海湿地、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