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统筹推进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促进海洋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