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在海洋领域的投资、贸易、资源开发等合作,完善国际贸易通道;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并购、共建等方式进行港口布局,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推进跨境电商枢纽和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优化跨境电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业务流程,支持前置仓、海外仓建设和海外物流节点布局,发展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的全程物流联运模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