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海洋产业链核心企业引育力度,支持海洋领域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临港企业和其他涉海企业纳入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并与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梯度培育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