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引导海洋特色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