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定期对原水、出厂水、供水管网和二次储水设施水质进行检测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