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居民提供的管道直饮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