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