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施工作业时,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供水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