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