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住宅未配套建设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