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住宅未配套建设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