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