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培育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鼓励探索、敢于创新、宽松包容的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