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跨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株潭等地区的创新资源对接,深化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与共享。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