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跨区域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株潭等地区的创新资源对接,深化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与共享。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