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五章 专利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重大经济活动有关专利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所涉及的专利问题难以作出结论的,有关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意见;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