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下列可能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应当进行专利审查: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

(二)具有重要专利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的审批;

(三)具有重要专利权的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批;

(四)其他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专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