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