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现假冒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专利的举报,应当立案查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