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当事人请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书面请求书和相关证据,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