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二)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三)未经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四)其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