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四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或者报酬。单位与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实施专利的税后利润、税后专利许可使用费、税后专利转让费中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比例执行。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