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将获得专利的情况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内容。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