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