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开发和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