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经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依托公共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跨区域的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旅游资源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统一开发,科学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