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国家和本省确定的依托公共资源兴建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跨区域的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统一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

旅游资源可以通过委托、租赁、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统一开发,科学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