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