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