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十五条有效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