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十四条有效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