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十三条有效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