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出售、出租、出借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