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