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