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