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