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