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