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县(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结果及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