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文物保护维修所需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